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4號債權人 尖美 D.C.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煌珠 債務人 吳文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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