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16號上訴人 張家祥 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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