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蕎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蕎腴於民國107年8月19日12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屏東縣○○市○○路○○○○號前,車頭朝西方向,被告應注意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讓其先行,而依當時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 林怡婷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侯美慧 沿屏東縣屏東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 張喬腴 之車輛左側車門旁時,張喬腴疏未注意,貿然自駕駛座向外開啟左側車門,車門因而撞擊林怡婷之機車右側車身及告訴人之右腳,致侯美慧受有右第四蹠骨骨折、疑似第三蹠骨線狀骨折等傷害。因認張喬腴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侯美慧業已和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8年6月18日當庭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3至5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