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4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建任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柯建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柯建任自民國106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9日止受僱勝品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名稱變更前為王田麵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勝品公司)擔任送貨司機,負責送貨、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柯建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自106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前某日止,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後,未將所收取之貨款交回勝田公司,將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9,375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案經勝田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建任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頁、第2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孫名冠 於偵查中(見偵卷第32頁至第33頁、第51頁)、證人 胡春妹 於偵查中(見偵卷第44頁至第45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表、侵占貨款金額一覽表、請款明細表、貨款已付證明書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偵卷第7頁至第16頁、本院卷第7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6年5月某日起至同年7月19日前某日止所為業務侵占犯行,係其任職告訴人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期間之密切接近之時空下,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侵占犯意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事後雖返還部分款項,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值非難,及斟酌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學識為大專畢業,現無固定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告訴人請法院從重量刑(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就上開業務侵占犯行所侵占之款項109,375元,係其犯罪所得,扣除被告已返還告訴人之1萬元後之99,375元,雖未扣案,然既未返還告訴人,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月份│金額│││││(新臺幣)│├───┼──────┼──────┼──────┤│1│ 西屯弘爺 │5月下旬│7,087元│├───┼──────┼──────┼──────┤│2│ 蕃茄村漢堡 │5月下旬│1,316元│├───┼──────┼──────┼──────┤│3│蕃茄村漢堡│6月上旬│1,120元│├───┼──────┼──────┼──────┤│4│N3早餐│5月下旬│3,412元│├───┼──────┼──────┼──────┤│5│天味早餐│5月上旬│7,560元│├───┼──────┼──────┼──────┤│6│天味早餐│5月下旬│11,460元│├───┼──────┼──────┼──────┤│7│天味早餐│6月上旬│8,160元│├───┼──────┼──────┼──────┤│8│ 大佳 │5月│5,666元│├───┼──────┼──────┼──────┤│9│大佳│6月│6,448元│├───┼──────┼──────┼──────┤│10│米樂飯糰│5月│1,272元│├───┼──────┼──────┼──────┤│11│382早餐│6月上旬│3,868元│├───┼──────┼──────┼──────┤│12│南平咖啡│6月上旬│204元│├───┼──────┼──────┼──────┤│13│晨光│6月上旬│824元│├───┼──────┼──────┼──────┤│14│知音早餐│5月上旬│3,084元│├───┼──────┼──────┼──────┤│15│早安廚房│5月下旬│1,637元│├───┼──────┼──────┼──────┤│16│陽光早餐│5月下旬│4,524元│├───┼──────┼──────┼──────┤│17│ 阿羅哈 │5月上旬│756元│├───┼──────┼──────┼──────┤│18│東台店弘爺│5月下旬│1,660元│├───┼──────┼──────┼──────┤│19│燕笙早餐│5月上旬│1,868元│├───┼──────┼──────┼──────┤│20│燕笙早餐│6月上旬│1,892元│├───┼──────┼──────┼──────┤│21│幸福小屋│5月下旬│4,460元│├───┼──────┼──────┼──────┤│22│ 味之 家│5月下旬│1,892元│├───┼──────┼──────┼──────┤│23│ 溫馨 向上│5月下旬│2,567元│├───┼──────┼──────┼──────┤│24│溫馨萬壽│5月下旬│1,964元│├───┼──────┼──────┼──────┤│25│H大師 逢明 │5月下旬│1,530元│├───┼──────┼──────┼──────┤│26│醍醐素食│5月上旬│1,163元│├───┼──────┼──────┼──────┤│27│醍醐素食│5月下旬│1,030元│├───┼──────┼──────┼──────┤│28│ 忠太麥味登 │6月上旬│2,656元│├───┼──────┼──────┼──────┤│29│瑞井鄉村│6月上旬│2,840元│├───┼──────┼──────┼──────┤│3○○○區○○街│6月上旬│3,815元│├───┼──────┼──────┼──────┤│31│絕配弘爺│6月上旬│5,172元│├───┼──────┼──────┼──────┤│32│ 旱溪弘爺 │5月下旬│6,468元│├───┼──────┴──────┴──────┤│總計│109,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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