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鴻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12月2日以9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95年1月27日入監執行,於99年10月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預定於100年8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嗣經撤銷假釋尚待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0月25日;㈡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1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1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1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02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6月、4月(共4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①②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5日以100年度易字第247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㈠㈡㈢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1年
2月12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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