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案以100年度簡字第8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69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年6月接續執行,自102年7月23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7月21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