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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