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2號聲請人 王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湘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彭湘婷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如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即應屬無效。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發票日期,核屬無效票據,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未載│590,000元│未載│CH43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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