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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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70號原告耘采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二、起訴狀中原告之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被告南方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