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陳韋祥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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