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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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林瓊雯 即原告送達代收人 楊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于晞偉士 貓們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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