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原告AW000-A10928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被告 侯凱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凱允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AW000-A10928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對甲男為強制性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蘇宏杰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