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徐銘鴻 即 徐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