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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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5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振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振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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