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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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訴訟代理人 曲家傑 被告山弘旅行社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簡友嘉 被告悠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振旺 被告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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