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7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 許宗力蔡烱燉詹森林陳碧玉鄭玉山石木欽陳朱貴劉嶽承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21日年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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