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04號聲請人 郭良武 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關係人 郭淑環 及受監護人 郭林樹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受監護人郭林樹萼之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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