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勇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或到期日)│││├──┼─────┼─────┼──────┼────────┼─────┤│1│臺灣土地銀│臺灣土地銀│98年6月8日│160,000元│PQ0000000│││行金門分行│行金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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