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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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松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松於民國95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自96年4月18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
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72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6月17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4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