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55號聲請人i-pureLtd.法定代理人 黃登安 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曾柏硯 律師相對人 盧丁煌
廖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5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三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TN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本院100年存字第15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存單即將於民國101年8月25日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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