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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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