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