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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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