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冠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拾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侵占、贓物、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家庭│有期徒刑1年│102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103年10月8日│本院103年度│103年11月11日││││││至103年4月間│審訴字第1343││審訴字第1343│││││││某日│號││號│││├──┼────┼──────┼───────┼──────┼───────┼──────┼───────┼────────┤│2│妨害性自│有期徒刑3月│102年11月5日│本院104年度│104年8月21日│本院104年度│104年9月22日│編號2之罪,曾經│││主罪│(共50次)│至│審侵訴字第13││審侵訴字第13││本院104年度審侵│││││103年3月20日│號││號││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3│侵占│有期徒刑3月│102年6月9日│本院104年度│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0月27日│││││,如易科罰金││審易字第1856││審易字第1856││││││,以新臺幣1││號││號││││││千元折算1日│││││││├──┼────┼──────┼───────┼──────┼───────┼──────┼───────┤││4│贓物│有期徒刑2月│103年7月8日│本院104年度│104年12月30日│本院104年度│105年1月26日│││││,如易科罰金│至同年9月26日│審易字第2616││審易字第2616││││││,以新臺幣1│間之某日│號││號││││││千元折算1日│││││││├──┼────┼──────┼───────┼──────┼───────┼──────┼───────┤││5│偽證│有期徒刑3月│103年9月26日│本院104年度│105年2月24日│本院104年度│105年3月22日│││││││審訴字第2215││審訴字第2215││││││││號││號│││├──┼────┼──────┼───────┼──────┼───────┼──────┼───────┤││6│侵占│有期徒刑4月│103年5月13日│本院105年度│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105年8月23日│││││││侵訴字第3號││侵訴字第3號│││├──┼────┼──────┼───────┼──────┼───────┼──────┼───────┤││7│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年│103年5月12日│本院105年度│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105年8月23日││││主罪│10月││侵訴字第3號││侵訴字第3號│││├──┼────┼──────┼───────┼──────┼───────┼──────┼───────┤││8│妨害性自│有期徒刑1年│103年5月13日│本院105年度│105年7月27日│本院105年度│105年8月23日││││主罪│10月││侵訴字第3號││侵訴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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