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金儷瑾 (原名: 金立薇 )債務人 林語詳 (原名: 林卓威 )
一、債務人金儷瑾(原名:金立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上開債務人金儷瑾(原名:金立薇)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儷瑾(原名:金立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國時,由債務人林語詳(原名:林卓威)給付之,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