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榮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宗榮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