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604號
原告 王俊允
被告 余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60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0月27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王盈淳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新臺幣21,000元之債務等語,業據提出
借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