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604號

原告 王俊允

被告 余秉謙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60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0月27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王盈淳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新臺幣21,000元之債務等語,業據提出

借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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