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36號債權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焜 上列債權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益欽 即駿晉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支票(票號:IA0000000號)影本及106年9月、10月對帳單明細表影本,「太順五金百貨行」及「駿晉商行」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皆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皆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另債權人所提3紙送貨單(No.582540、No.582829、No.000000號,金額共計新臺幣9110元),其上所載客戶名稱皆非本件債務人,是請具狀釋明得以向債務人請求此部分金額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如無依據,則請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因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聲請事項之請求標的金額不同,請依本裁定補正事項第二項,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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