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 賴冠志 原告 賴冠良 原告 賴皇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萬山 被告 陳任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煌 被告 陳尾成 被告 林盆 被告 劉進城 被告張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劉進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進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被告「劉進城」,誤寫為「劉進成」,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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