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振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111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前毛重零點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盧振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9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上開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案件中扣案之殘渣袋1包,係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24日10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又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292公克乙節,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卷第60頁),且扣案包裝袋內既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勢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含包裝袋1個)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㈢從而,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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