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樹吉上列受刑人因貪汙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樹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樹吉前因貪汙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