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16號聲請人 楊宜甄 相對人 呂尤素月 關係人 呂文政
呂文芳 呂宜樺 呂鎧丞 呂宥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相對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2頁中所載(3)至(8)土地地號,關於「西勢子」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第二項,其中(3)至(8)所載土地地號西勢子段「西勢子」小段係誤載,均應予更正為「過溝子」小段。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