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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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劉哲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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