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呂佳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銓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