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 許清界 上列聲請人許清界因與相對人 張惠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清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798581)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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