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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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09號聲請人 林紀帆 上列聲請人林紀帆因與相對人 楊智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紀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內容簽發如附表所載,狀內未看到附表,請補附表。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