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住房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原告億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宇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請求給付住房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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