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裕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