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江宏仁
江宏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