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鑫龍 、 江敏男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