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蔡鄭翠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29556-7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29557-9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