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99年度緩字第4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侵權曲目CD光碟壹片、侵權文件拾壹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06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2月20日確定,100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侵權曲目CD光碟1片、侵權文件11頁(詳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警卷,98年度保管字第484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0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064號緩起訴處分,於99年12月20日確定,嗣於100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侵權曲目CD光碟1片、侵權文件11頁,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