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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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佳穎被告丁祥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祥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29號被告丁祥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上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祥哲酒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街00號 李瑚婷 開設「柔品髮妝」美髮店前,持棍棒毀損李瑚婷之美髮店招牌。
二、案經李瑚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丁祥哲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瑚婷之指訴。
(三)警員 曾國維 製作之偵查報告2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1張、現場蒐證照片2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檢察官林佳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宋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