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李芳萍 被告 呂理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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