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訴人 黃秀苓
黃怡雅 卓品妏 黃莀薾 陳世哲 邱琬芸 吳家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達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19,500元(先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6,769,500元=24,419,500元,備位聲明部分:17,650,000元+2,610,371元=20,260,3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薛嘉珩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