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理人 李佳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玉山商業銀│104年4月17日│192,513元│NS0000000│││有限公司 郭文德 │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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