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羅丹翎 律師被告 陳文寅
陳麗美 陳詮興 陳麗慧 陳木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
李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面積約475.79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約175.7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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