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原告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志 被告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810元。原告嗣於民國103年3月8日民事補正狀將訴之聲明第一項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1,983,981元,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810元,尚應補繳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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