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秀珠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9,845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另聲請人每月膳食、交通及水電瓦斯等費用高達13,200元,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難認節約支出,請提出合理說明?及子女 陳冠壬 年僅2歲,為何尚需支出學費?
三、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陳志遠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說明聲請人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之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其無法分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
五、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如有,並請陳報協商之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六、聲請人曾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自陳因當時薪資收入僅18,000至20,000元,導致無法負擔而毀諾,請說明毀諾當時任職於何處、薪資若干?若顯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約2萬元,惟每月必要支出已達新台幣19,845元,收入僅足以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