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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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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